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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做案被依法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2-06-13 11:54:24


被告人王某、刘某,无职业。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韩某、王某陈某(四人均已判刑)预谋,韩某和杨某充当嫖客,将被害人柴某、张某带到某浴池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四人从浴池出来时,王某冒充警察以从事卖淫嫖娼为由将四人拦住进行罚款,骗取赃款赃物人民币4000余元,赃款及赃物被王某、杨某、韩某、王某等人分后挥霍。2012年1月6日至10日,王某、刘某冒充警察,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并有一次进入他人室内实施抢劫,抢劫赃款赃物达人民币1.6万余元,后被被告人王某、刘某销赃得款后挥霍。

佳木斯向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胆大妄为,无视法律,冒充警察,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诈取他人钱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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