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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电数千瓦 获刑之时悔当初

发布时间:2012-06-13 12:05:50


  卢铁亮、杨国臣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7月1日,家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的王某从自家住宅引出一条电线,并将其与隔壁的东方威尼斯休闲会馆锅炉房内的电源相接,秘密窃取该会馆的电量。由于会馆用电量的突然增加,引起了相关负责人的注意,在经过检查后,发现了王某的窃电行为,该会馆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被抓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鉴于其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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