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罗**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被告罗*、罗*、罗*、罗*、罗*。原告罗*现患有脑血栓、冠心病、心绞痛、风湿病等多种疾病。因膀胱改道,常年需要更换导尿管和尿袋,生活已不能自理。原告罗**诉讼至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原告罗**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五名被告作为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对于原告罗**主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结合佳木斯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原、被告生活条件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五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罗**赡养费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