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主要精神
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的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乡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秀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主要内容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六、“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1、“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2、“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3、“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七、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
①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②行为特征,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交易、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③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九、恶势力犯罪的具体表现
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
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5、“地下执法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平事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恶执力犯罪集团与恶执力犯罪团伙的区别
恶势力犯罪集团:
①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②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恶势力团伙:
①3人以上团伙;
②一般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以上。)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和行为特征
主要是指:
①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②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③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十二、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扫黑除恶三类重点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十三、村“两委”换届“负面清单”
具有以下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入村“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盅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十四、扫黑除恶“六个延伸”
1、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2、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3、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4、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5、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6、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十五、扫黑除恶举报保护、奖励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政法机关承诺,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
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给予最高8万元人民币奖励。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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