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席*乘坐案外人周**驾驶的摩托车,在佳木斯市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城明筑路口时与被告佟*驾驶的宝来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及乘坐摩托车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处理,认定被告佟*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周**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佟*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佟*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佟*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案外人周**负事故次要责任,亦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佟*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佟*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案外人周**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