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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发布时间:2019-07-04 14:39:48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宫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20时许,其行至佳木斯市向阳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侧桥北路政府34号楼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姚某停放在楼东侧缓台口处的一辆黑色艾玛牌大力神电动车未上锁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宫某某随即推行该电动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仍不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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