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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居民自管办起诉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案

发布时间:2019-07-08 15:24:18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31日,佳木斯市中山名苑业主委员会向佳木斯市向阳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成立了“佳木斯市中山名苑居民自治管理办公室”,替代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拒绝交费,中山名苑自管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中山名苑自管办不具有从事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独立财产、银行开户账号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等,其不具有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中山名苑自管办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亦不属于法律授权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综上所述,中山名苑自管办既不属于企业法人,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关于“其他组织”成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中山名苑自管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中山名苑自管办的起诉。中山名苑自管办不服裁定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已作出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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