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8年7月建立虚假的投资互助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发布虚假高额返利信息诱骗投资者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同年8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和徐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各自的家中通过支付宝向该诈骗网络平台指定的支付宝帐号分别转帐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毛某某收到赃款后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某和徐某某微信拉黑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