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  法治中国行 预算决算公开

 

电动车上道依法应有保障 共建安全行车环境

发布时间:2019-07-30 15:06:12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电动车保险合同案件。

    原告女儿即本案投保人唐灵慧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款)、康健华贵A款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附加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18年10月6日17时,投保人唐灵慧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同江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平安大道与松江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案外人李洪臣驾驶的黑D41262号牵引车牵引黑DM678挂车相撞,投保人抢救无效后死亡。2018年10月24日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人唐灵慧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路口,未按规定左转弯,违反让行规定,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将案涉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所作出的认定。本案案涉事故发生时,在实践中电动三轮车不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而电动三轮车上道行驶亦不禁止,且保险条款中也未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故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范畴,被告应给付保险合同受益人(本案原告)三项保险金共453 000元。

    现阶段我国电动车数量较大,各品牌质量参差不齐,管理较混乱,立法较不完善,在实践中管理不够严格,特别在四、五线城市,并不禁止电动车上道,应完善相关制度管理,给予其上牌、保险等依法受保护的保障。老百姓在购买时也应购买工信目录内的电动车品牌及型号,依法登记办理牌照,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