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遗弃案件。
2017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之妻早产生下一名女婴,其孩子系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后医生告知父母孩子存活性极小,且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同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婴儿遗弃在佳木斯市儿童医院门前垃圾箱内。同日3时许,路人发现被遗弃婴儿后报警,之后婴儿被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的妻子及其亲属将婴儿送往外地医治,在精心的照料下,婴儿已脱离危险,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患病的年幼新生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内心受到了强烈的谴责,表示愿意为孩子求医治病,日后努力尽到父亲的责任,让孩子生活的健康快乐。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