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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权,禁止滥用诉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17:58:02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

    原告于某认为其被不法犯罪分子绑架。原告于某报警后,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认为原告于某所述案情不构成绑架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告于某不服该决定提出复议,佳木斯市公安局作出维持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的决定。故原告于某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与佳木斯市公安局作出维持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的决定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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