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 敲诈老板未得逞
发布时间:2012-06-13 12:57:50
2007年秋天,被告人刘晓光用捡到的楚某身份证在佳木斯市向阳区邮政储蓄所开办银联卡一张,为敲诈他人做准备。2008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永亮分别向向阳区的某超市老板宋某和建材装潢店老板史某邮寄敲诈信,要求二人在2008年9月1日前各自将20000元钱打入楚某帐户,否则将对他们的家人下毒手,宋、史二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敲诈未果。
2012年5月,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利用邮件进行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永亮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以使用暴力、披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索罪。被告人张永亮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永亮向受害人道歉,是其有悔改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示,在量刑时可适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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