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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员费用,还是为申请贷款而收取的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9-09-23 16:05:08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贷款80万元左右,被告承诺在15个工作日左右能批下70万元至75万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先付服务费2万元,并签订了《XX会员服务协议》。2019年5月,被告通知贷款不能办下来,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XX会员服务协议》是为原告进行宣传服务的,服务费共计2万元,协议中声明贷款成功与否以及贷款的金额多少是根据原告的资信情况和金融机构的授信策略决定的,与被告无任何连带关系,服务费不退不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XX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会员服务,但被告在庭审中没有出具相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收取服务费后为原告服务了哪些项目,且双方均认可签订的《XX会员服务协议》真实目的是为原告申请贷款而收取的服务费,因被告未将贷款申请下来,导致贷款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原告主张返还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27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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