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醉酒行窃 自作聪明被抓
发布时间:2012-06-13 13:08:08
宋 涛
近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杨某酒后到佳木斯市向阳区金街旅店休息。被告人曹某趁杨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衣兜内的邮政银联卡盗走,并在提款机中提取人民币3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又返回旅店将杨某随身的背包、裤子等物品盗走,包内有摩托罗拉V8型手机一部、诺基亚261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00元)。作案后,摩托罗拉V8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连同所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案发后,手机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曹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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