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最后以撤诉结案。
原告高某将儿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孙某居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未到期,被告孙某将此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程某。房租租赁期满后,高某发现房屋租赁期间,被告孙某存在拖欠物业费用的情况,且房屋室内有损坏,故高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责任。
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孙某申请追加案外人程某共同参加诉讼,该院马佳滨法官仔细阅看卷宗,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高某作为诉讼主体并不适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驳回高某的起诉,但根据案件事实,出于真正意义上的解决问题、减少原、被告诉累的角度出发,法官将原、被告及案外人程某约至法院,指出三方分别存在的问题,对三方进行了调解,三方都非常满意,并且当场履行,事情得以圆满快速解决,彻底化解了他们之间的纠纷。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说理说法,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此举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案件的履行,让矛盾当场解决,将审判与执行无缝衔接,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是当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真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