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被判刑,商户应提高防盗意识
发布时间:2019-11-27 16:05:06
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7月21日先后九次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装饰城内、饭店、商店、旅店、写字楼等经营场所趁商户不备盗窃现金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商家业户提高防盗意识,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无人时应将财物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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