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看房后私自与房主交易,法官依法判决支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9-12-06 15:25:11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11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某房屋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约定买房。原告某房屋中介机构业务员领被告李某分别看了三套房屋,但此后被告李某与房主私下联系,并与房主在产权交易大厅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居间服务,被告李某与案外人张某单独达成了房屋购买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约定,故被告李某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付原告某房屋中介机构居间服务报酬5 0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