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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关系你我!

发布时间:2020-04-13 14:22:16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种“中国速度”、“中国力量”不断让我们看到国家的日益强大,相应的,维护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人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而是人人有责,更需人人尽责。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到来之际,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展板宣传活动,帮助群众学习了解国家安全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1.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领域。

3.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4.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应该怎么做?
    关于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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